加拿大环保国家咨询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1页(383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为使国家行动能够对影响环境的问题得到实施和采取协作行动的目的,以及为避免政府间的管理活动重复的目的,部长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力:(1)在依据第93条第1款规定制定被提议的规章方面,向部长提出建议;(2)为管理有毒物质,对政府间合作、协调的途径向部长提出建议;(3)在对加拿大政府和其他政府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并于本法相关的其他环境问题上,向部长提出建议。委员会应当由下列成员组成:(1)每一位部长的一位代表。(2)每个省政府的一位代表。(3)依据第3款,在本法规定地区基础上应当选出不多于6名的土着政府的代表。每一省的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该省选出。依据第3款,土着政府的代表应当由他或她代表的土着政府选出。依据第3款,因纽特人的土着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这些政府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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