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材积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1页(297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林木材积调查分为全林每木调查及材积样区调查二种,其应施行调查之林分区分如下:全林每木调查:(1)天然针叶树林木。(2)皆伐处分面积未达3公顷之天然阔叶树林木。(3)择伐处分林木。(4)造林疏伐木。(5)天然阔叶树一级木。(6)障碍木及附带用材。(7)造林木蓄积量。(8)被害木。(9)其他应施行全林每木调查者。材积样区调查:(1)森林资源。(2)皆伐面积达3公顷以上之天然阔叶树林木。(3)林分及林相均匀而相同之造林木。前项第一款第九目施行全林每木调查确有困难,经林务局核准者,改为材积样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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