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采运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3页(185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实地巡视,监督采取,并应将办理情形作成记录连同有关证件报请备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情事时,应立即报请该管单位依法办理。第43条规定,管理单位于许可采伐期间或采伐完毕后应即实施伐木迹地检查。检查应派未曾参与原调查之技术人员担任,必要时得由原调查人引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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