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其他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40页(2088字)

1.场地使用权的问题

场地使用权是指中方投资者以投资的形式将中方已经占用的场地提供给合营企业,包括场地使用年限。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土地,不论是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合营企业解散,所用场地应交回当地政府,不能作为剩余资产处理。

场地使用的期限规定:商业、旅游用地,一般不超过40年;工业、仓库用地;一般不超过5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行业用地,一般不超过50御;公寓、住宅用地一般不超过70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要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1980年7月规定,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大中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最低不少于10元。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国务院规定,开发费和使用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5~20元/平方米,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由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3元/年·平方米,国家对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目前只有原则规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行制定。

场地使用权的价值,一般可按场地面积、使用年限和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综合计算。其会计处理,应借记“场地使用费”帐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相应的科目。

2.转移价格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转移价格指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其国外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营往来使用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时,一般是为了利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价格将利润或资金转移到对其有利的地点,以逃避税收或外汇管制。

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多外国投资者本身就是跨国公司,其他中小外国投资者即使原来没有跨国经营,在我国投资后,也形成了某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因此跨国公司惯用的转移价格手段对我国宏观和微观利益都有重大影响。

在中外合营的投资项目中,中方参与投资。因此外商的转移价格将直接影响到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从目前来看,外商实行转移价格主要对中方产生不利影响。外商为了逃避税收和外汇管制而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或资金调到国外,就使合营企业的利润或外汇减少。由于我国对外商实行优惠政策,所以避税并非外商利用转移价格的主要动机。外方利用中方管理水平较低而实行的转移价格,对中方投资者影响最大。因为外商通常熟悉国外市场,并有较好的进货和销售渠道,在外商所进行的进出口活动中,许多外商利用虚假的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合资或合作项目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造成合营企业利润减少或亏损,导致中方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以高价为合营或合作项目进口原材料。这种转移价格使合资企业利润外流。

(2)以高价为合资项目进口设备或技术,使外商获得高额利润,牺牲中方利益。

(3)以低价为合资或合作项目出口产品,使合营企业应得的利润和外汇减少。

中方应该掌握市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商利用转移价格获利。

3.法律事宜

建立经济法律,既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需要,也是保护外商在我国投资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现已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100多个涉外的经济法规。并与世界上24个国家签定了中外投资保护协定。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法律问题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必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签订合同条款、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也允许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选定合同的适用法律。

(3)凡是我国和对方当事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公约,如合同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与国际公约、条约相冲突,应当适用于该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

(4)合营企业在解释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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