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违法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5页(427字)

西萨摩亚《专属经济区法令》第14条规定:(1)在任何外国渔船依照本法第13条被扣留和由于招致船只被扣留的违法行为对持证者、船主或船长进行起诉或控告时,在起诉或控告终止前的任何时候,持证者、船主或船长根据本条的担保条款,可向审理此项起诉或控告的法院申请该船只的释放。(2)受理此种申请后,法院在收到其所核准的适当的人员签字的、以政府为付款人的付款保证书后,可下令释放该外国渔船,保证书应按本条款规定的格式和条件,保证金额不低于渔船价值和若被告被判有罪,将被处以的最高罚款之和。(3)保证书的条件为,如果:被告被证明没有犯被控或被起诉的罪行;被定罪的被告在定罪后14天内全部付清法院判处的罚款,且在该期间内外国渔船已被政府没收,则保证书不再有效,否则保证书保持其全部效力。(4)付款保证书所指定的金额就像欠政府的债务一样,应由具保人或几个具保人联合或各自偿还,除非具保人证明取消保证金的条件已得到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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