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5页(409字)

西萨摩亚《专属经济区法令》第9条规定:(1)若外国渔船没有依本法令第5条取得许可证,而又被用于违反本法令第4条的捕活动,渔船的船主、船长和每一船员都被认为犯有违反本法令的行为。(2)若任何外国渔船违反了依本法令第5条颁发的许可证的任何条款,用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该船的持证者、船主、船长和船上每一船员都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令的行为。(3)违反了本条第(1)款所指的犯罪的外国渔船的船主或船长可被判处不超出10万美元的罚款。(4)违反了本条第(1)款所指的犯罪的外国渔船的每一船员可被判处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5)违反了本条第(2)款所指的犯罪的外国渔船的持证者、船主或船长可被判处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6)违反了本条第(2)款所指的犯罪的外国渔船的每一船员,可被判处不超过1500美元的罚款。(7)在本条中,“船员”不包括外国渔船的持证者、船主或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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