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的设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43页(1099字)

我国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目前,我国对外贸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成立外贸企事业的审批程序、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活动、与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关系等。

外贸企业的设立,一律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然后凭正式批准文件和企业章程,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将其批准的经营进出口商品的范围,向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办理登记以后,方能取得合法身份经营进出口业务。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的规定,设立各类外贸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①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②要有该企业的固定名称和完整的企业章程,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③要拥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设施和其他物质条件。

④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与经营业务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懂外语的人员。

⑤要有稳定的、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

⑥必须承担国家的一部分出口计划任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程序,有以下规定:

(1)申请设立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①开办外贸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的意见。

②企业章程(包括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③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文件(由银行或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2)审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对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并对企业章程、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后,予以审批。

(3)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