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的类别及其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1页(3101字)

公司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投资者)投资兴办,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公司是法人企业,它有别于自然人企业。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构造出来的能够独立对自己经营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公司按其债务清偿责任划分为:

(1)无限公司。即由两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所组织起来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股东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人以上若干人以下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起来的公司。在清偿债务时,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

(3)两合公司。即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混合组织起来的公司。

(4)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本,而组织起来的公司。股份公司是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能够在短期内把分散的单个资本结合成为一个巨额资本,兴办独资或少数人合伙所无力举办的事业。

(5)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与有股票的有限责任股东联合组织的公司。它具有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特点。

按照公司经营业务的内容,可分为工业公司、商业公司、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咨询公司等形式。

按照公司业务分布情况,可分为地区性公司、跨地区性公司和跨国公司等。

公司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社团法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要谋取利润的最大化,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

(2)公司企业实现了股东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即不再由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其委托给专门的经营者即公司法人代为经营。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财产交给有经验、会管理的组织去经营,比股东自己经营效益要好得多,提高了经营水平,并且,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两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即股东和公司法人。

(3)公司法人财产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整体性是指公司的财产不可分割,股东一旦投资到公司,就不可抽回,只能转让。这样,公司的财产不因股东的变化而出现经常性的变化,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股东个人生命已经不影响公司的生命,公司的法人财产具有延续性。只要公司存在,公司法人就不会丧失财产权,股东的变动不影响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因此,公司的信誉大为增高。

(4)公司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这种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东而言,它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对公司法人而言,它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出现资不低债时,以其全部财产进行索赔,不牵涉公司以外他人的财产。

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企业是有限公司,它采取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又具有某些不同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股东数量较少,比较容易协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还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说来,公司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才能成为规范型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一种特例,限定了投资主体只能是国家,这是考虑到我国现有国情的结果。

(2)注册资金数量不多、比较容易组建。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3)不发行股票,权益证明不上市流通,可以在股东内部转让。如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尚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相对比较简便。

(4)透明程度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么高。公司只在内部向股东汇报,接受股东的监督,而不采取社会公示的办法,因此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1)股东数量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的方式设立,而不能由国有企业统一出资。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社会定向募集和公开募集股东两种。

(2)注册资本金数量要求较高。《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出20倍。这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一般为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适合于资金密集型的产业。

(3)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交易。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众多小股东,不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样关心公司的经营,随时可将他们手中的股票转让出去,即“用脚投票”,离此而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产转移比较方便灵活。

(4)公司保持较高的透明性。向社会公开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向社会披露本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以使众多的股东了解和放心。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它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小部分。上市公司要依照法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条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可以连续计算。从目前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多数,上市公司是少数。例如19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为45万个,股份有限公司为2500个,上市公司只有200个左右。

综上所述,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不同类型的公司,最根本的区别是它们的财产组织形式不同。这些财产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分别适合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从广义的范畴上说,都属于现代企业。从狭义的范畴上说,只有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治理结构科学等特点,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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