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页(2857字)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设立的审批程序

企业登记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首先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主管部门审批,主要是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对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是登记主管机关对法人条件和营业条件的审核。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仍是以部门、行业分工为基础的部门管理体制,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这些部门称为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申请登记之前,必须得到这类部门的批准。

审批机关审批,是国务院明文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归口审批。这种审批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不论有没有行政主管部门,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如:金融业归口中国人民银行、外贸业归口经贸部门等。这种审批权来自国务院的明文规定,国务院授权某个部门在某个时期对某个行业或某类企业实行集中审批。这种授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政策或管理体制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

2.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1)开业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组织章程;

④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凭协议等;

⑦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不必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审批机关审批的企业,不提交审批文件。

申请营业登记,可直接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③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⑤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2)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和非法人营业单位、企业,如果其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就要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不用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的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20%的,应持变更申请登记书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本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或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迁移到外地,应持变更申请通知书,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

①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

②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原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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