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06页(2809字)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对原来的合同条款作某些修改、删除或者补充。
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经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非经双方依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是一种毁约或者违约行为。
1.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因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是改变或者终止了合同原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除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责任方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2.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1)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建议,申明理由、意见;
(2)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书面协议,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3)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应当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建议或者答复;
(4)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案情简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国家计划,与××企业(以下简称乙方)于1990年7月签订了购销红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红砖2,000万块,交货时间为8月至12月。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运送到甲方提定地点,运费由甲方连同货贷款一并结算支付,甲方在9月底向乙方交付3,0000元砖款。合同签订后,甲方代理人口头提出,最好每个月运送500万块砖,乙方表示可以考虑采纳。到八月底,乙方向甲方运送红砖共1,300万块。甲方认为发货过多,违反合同,且因红砖占用场地过多,影响施工,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肯同意,甲方即停付已送红砖的全部价款。乙方无奈,多次与甲方协商,甲方均不改变作法,拖至10月底,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审法院查明:乙方为腾空自己的场地,突击送砖,甲方施工场地管理混乱,无专人负责进料,因红砖占地太多,使其他有关建筑材料无法运放至合理场地,影响了施工方的正常施工,甲方已向建筑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甲方停付乙方价款50,000元,其中有30,000元属于应于9月份支付而尚未支付的。
分析意见:
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购销红砖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之后甲方代理人提出的每月最好送500万块的要求,是一个新的要约,意在规定分批交货的新条款。乙方所表示的可以考虑采纳的意见,不应认为是承诺,因为这个答复并未完全,肯定地对甲方的要约做出同意的回答,所以,关于分批交货的新条款不能成立,乙方可以不受其约束。乙方为了自己的需要突击送砖,虽有不妥,但甲方未及时禁止,应推定为默认。甲方擅自违反合同停付应按合同支付的30,000元砖款,无法律依据。
处理:
原订合同的解除与否,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乙方并未违反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曾答应考虑采纳甲方的分批运砖的要求,而在未明确答复采纳与否的情况下,就大量突击运砖,致使甲方受到一定的损失,乙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负责赔偿甲方的一部份损失。甲方无理停付9月份应付的30,000元砖款,应为逾期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款的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并将50,000万砖款如数交付给乙方。
附表1
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申请书
附表2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附表3
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通知书
附表4
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书
附表5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决定书
附表6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登记表
附表7
经济合同纠纷起诉状
附表8
经济合同纠纷答辩书
附表9
经济合同纠纷上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