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检查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页(442字)
韩国《农产品检查法》规定:(1)检查须依据欲接受检查者的申请而进行,受检查者对接受检查后的农产品,应贴有农水产部令规定的票签;(2)提出检查申请时,须依据总统令的规定交纳检查费;(3)农产品的检查,须按种类别,在总统令规定的日期内进行;(4)检查公务员须根据农水产部令的规定,在已检查或依据约请进行点检、调查过程中所需要的运费、计量费、装卸费、改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受检者负担;(6)受检者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检查时必须在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场时,检查公务员可中止其检查;(7)已检查的农产品,出现过了检查有效期,检查标记已消失、变更或不清楚,对包装进行了解装、改装等情况时,视为没有接受检查;(8)以不正当手段接受检查时,可取消其合格;(9)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者,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申请;(10)检查所长认为必要时,可让受检者报告必要的事项,或让检查公务员到现场点验、调查,检查所长可命令受检农产品禁止移动、返还或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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