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297页(8616字)

1.关税的概述

(1)什么是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分进口税和出口税两种,由海关征收。

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关境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

在通常情况下,国境的范围同关境的领域是一致的。但是,在有关税同盟和自由港、自由区存在的时候,即当国境内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进出自由港(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联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进出共同关境的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时,关境就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

近代关税的重要特点是统一的国境关税。

所谓统一的国境关税是指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在边境口岸征收一次关税以后,在同一国境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我国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关税。世界各国也普遍采用统一的国境关税。

关税应该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过境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从外国经过该国国境,运入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货物不进入该国市场,对该国的生产没有影响,并且所征收的税率很低,财政意义不大,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2)关税的一般概念

①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

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关税政策,大体上可概括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两种。

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征税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间竞争性很强的商品。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但是,税率不宜过高,过高就等于禁止其进口,有时还会引起有关出口国的关税报复。

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内需要保护的商品使用保护关税;对非必需用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定比保护关税更高的税率;对本国需要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其进口;鼓励出口的商品免税;实行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②差别关税和优惠关税

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主要是指为了增强保护作用而使用的比一般税率高的加重关税,也就是人们一般说的歧视性关税。

使用差别关税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通过差别关税抵制外国货物使用倾销、贴补等不公正的竞争手段。差别关税常被用作报复手段对付其他国家的关税歧视,还可以把它作为争取本国与外国签订友好贸易协定的一种手段。它包括:

A.反倾销关税:它是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的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所谓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由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地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给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带来严重阻碍。

B.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了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高于一般税率的加重关税。

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以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家的相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其税额一般是其接受的津贴额或贴补额,不得高于这个数额。

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即:倾销存在;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

C.报复关税:当甲国商品或船只受到乙国歧视待遇时,甲国就对从乙国进口或通过乙国进口的货物征收重税以资报复。这种关税称为报复关税。这种关税弊多利少,现在已很少采用。

优惠关税:是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一般是互惠的,即协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

最惠国关税待遇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优惠关税。它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条款,则互相给予最惠国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它的适用范围最初只限于关税待遇,其后范围扩大,已适用于通商及航海方面的各主要问题。最惠国待遇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关贸总协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边的最惠国协定,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给予某一国家的关税减让都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国。一般关税协定中的优惠关税待遇与最惠国关税待遇的不同点是,一般协定的优惠关税,只涉及到协议国双方,不涉及第三国,而且其优惠范围只适用于协定内已经规定的,不适用于将来发生的。最惠国关税则与之相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优惠关税也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它是一种税率比一般税率为低的差别关税。

③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一个国家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对一些商品用远远超过保护关税的办法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关税壁垒之外采用的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随着资本对国际市场的争夺日趋激烈,出现了大的垄断集团和跨国公司,它们使用了倾销、贴补等种种手段以夺取国外市场。这时,单纯使用关税壁垒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了,于是出现了非关税壁垒。用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它在各国使用的范围和措施不断扩大。

④国际间的关税合作

A.《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美国在1947年召开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委会上首先提出来的一种多边协定,现在已成为一项规定关税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多边条约。其基本目标是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税谈判、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达到扩大国际贸易的目的。多边贸易谈判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活动之一,关税减让是其主要宗旨。关税减让的主要内容是:直接减低关税;缩小最高和最低税率间的差额,主要是降低最高税率;固定现行税率,即不提高税率,对进口商品的免税不得改为应税。《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第一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以来已经进行了七轮谈判,现在新的一轮谈判,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是最为雄心勃勃的一轮谈判。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在本世纪,甚至更远的将来,各项原则规定适应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社会的要求。其要点为:一是把服务业,诸如保险、运输、旅游、银行等包括进去(以前关税组织只是涉及有形贸易);二是在有形贸易中,增加对农产品的规定(这方面过去也没有);三是关贸协定将讨论知识产权等问题。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最初缔约国只有23个,到目前已发展到90多个,其中发展中国家超过2/3,此外,还有约30个准成员国和观察员。目前世界贸易的85%是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进行的。我国原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82年以后,我国派观察员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的各届缔约国大会。1986年6月,在总协定特别理事会上,我国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并准备参加第一轮多边谈判。现在中国加入关贸组织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关贸组织已在日内瓦成立了一个工作机构,即将就中国与关贸成员国商讨中国加入关贸组织的条件。

B.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协定关税发展而成的。它的主要特点是协定国间逐步削减关税,直至完全取消,对非成员国另行判定和实施《共同对外税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利害关系相同的第二、第三世界各国,为了增强相互间的经济政治联系,对抗超级大国的压迫,保护共同利益,先后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从经济上相互支持,政治上相互声援,直至订立关税同盟条约,互免关税,实行共同对外税则。比如象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缔约的关税同盟。它是成立于1958年,最初的成员国为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联邦德国、法国和意大利。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了欧洲共同体。1981年希腊也加入了“共同体”成为第十个成员国。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分期实行减让关税,直至最后全部取消内部关税。成员国于1969年开始实行“共同对外税则”,从1971年起,开始将关税权力和收入移交给欧洲经济共同体,1975年关税收入全体移交“共同体”。

C.海关合作理事会

海关合作理事会是个国际性的海关合作组织,最初是由欧洲13个国家组成的欧洲海关同盟研究组倡议发起的。1950年该研究组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等3个公约。195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正式成立,现在已有成员国96个。我国于1983年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海关合作理事会是一个有关海关制度的技术性组织,涉及的问题仅限于海关业务技术方面,它提出公约草案或建议推荐给各国采纳,以此方式改进和协调各国海关的业务活动,以统一和简化各国海关手续制度,研究与关税有关的规定的发展和改进,促进各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合作,以便有利于国际贸易。最初签订的公约还有:《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和《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后又陆续签订了《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公约》等11个公约,使各国海关制度和手续趋向于统一和简化。

2.关税的主要课征制度

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指导原则是:体现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必需品进口,鼓励出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

(1)《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关税税则》的主要内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关税的基本立法,《税则》是它的组成部分,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关税条例》共分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交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及附则。它明确了以下这些内容:

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具体为: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代理人。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以委托企业为纳税人,外贸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B.进口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为物品的所有人、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属于外贸进出口的称为货物;属于出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个人邮递的,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的称为物品。

关税税率的运用,确定对同一种产品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关税税则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按现行关税制度,《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现行关税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按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统一了规范。

(2)我国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我国关税政策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发展,以利于对外竞争为目的的,其基本原则是:

①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制定较高的进口税率,使进口货物在征收关税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我国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②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限制性的进口税率。而对国内很少生产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原料、则采取低税率或豁免关税。

③为发展我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对出口产品采取低税率和免征关税的政策,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④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3)进口关税

①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对于同一种商品,分别确定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现在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绝大部分与我国签订了贸易互惠条约或协定,到目前为止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已有80多个,使用普通税率的情况逐渐减少。

进口关税税率为从价计征,除免税外,优惠税率从3%-150%,共17个税级;普通税率从8%-180%,也有17个税级。

1985年制定新税则时,税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是降低了进口关税水平。进口税率的平均水平修改后比修改前降低了10%。

从1991年1月10日起,又调整49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其中调低税率的商品有40种,平均降低幅度为17.5%,调高的商品有9种,以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奖限作用的需要。

1992年11月,我国又调低3371个税目的商品进口税率,占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53.6%,使我国关税总水平下降7.3%,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调整关税涉及商品范围最广的一次。1994年1月1日起又调低了部分进口商品的税率,这将有助于推进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谈判的进程。

②税额计算

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所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该货物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依据。到岸价格是指货品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以及运到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如果到岸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说采购地的批发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根据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平均批发市价,减去进口关税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是在国内征收消费税、增值税的货物,应先扣除消费税、增值税,再计算完税价格。

A.不征国内消费税、增值税的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B.应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由于大部分商品是要征收国内消费税、增值税的,所以第二个公式使用率较高。

关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货物的正确归类问题,即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把应征关税的货物,归入进出口税则中最适当的税目内,并按此税目的税率计征关税。

(4)出口关税

我国对一般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这样来加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是我国目前也对少数出口利润较高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利于国家统筹安排,保护国家资源。

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该货物售予国外的经海关审查确定的离岸价格减除出口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5)关税的减税、免税

关税的减税、免税的主要规定有:

①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A.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C.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④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⑤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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