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及其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13页(2853字)

1.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车船种类、使用性质、数量、吨位等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始于西汉。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颁布麿钱令,就是征收车船税的税法。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料,亦称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曾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有的革命根据地曾试验征收车照费。新中国成立后,部分地区开征了使用牌照税。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使用牌照税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行驶的车船,均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了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个人、外国企业及外侨征收。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重新恢复对国内企业征收这一税种,并把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车船使用税,删去了“牌照”二字,避免了在征税中被误认为对牌照征税,使含义更加确切,但暂缓开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限制盲目购置车船,加强车船管理,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仍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就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以使用车船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和使用车船的人同属一人,纳税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也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何方应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3.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及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以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车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乘人汽车(包括电车)、载重汽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包括:人力驾驶车(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畜力驾驶车、自行车。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机动船包括客货船、拖轮、汽垫船、机动帆船等有机动机械设备的船舶;非机动船包括木帆船、驳船、非机动渡船等没有动力机械设备的船舶。

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按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计征。

4.税率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税率。对车辆全国统一规定幅度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船舶的税率,区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全国统一规定固定税额。

船舶税额表

车辆税额表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税,不及一吨的小船,一律按一吨计税;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力计算,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半吨,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税。

在计算车辆应纳税额时,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例:某集体运输队某年年初有三轮摩托车30辆,脚踏三轮车50辆,载重汽车10辆,每辆净吨位5.5吨,6月份新购载货汽车10辆,每辆净吨位4吨。该队所在地区规定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40元,脚踏三轮车每辆每年税额15元,载货汽车每一净吨位每年税额60元。要求计算该队全年应纳车船使用税。

(1)新购载货汽车7月份始缴纳车船使用税。

(2)

6.减税免税

按照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可以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照征车船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但对超过一吨而在一吨半以下的渔船,在征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车船一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一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5)各种消防用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6)按税法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7)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7.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新购置和恢复使用的车船,使用人(或拥有者)必须在行驶前持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自批准之日起,超过15日的按全月征收,15日(含15日)以下的按半月征收。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与应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清楚的一律交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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