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段祺瑞复众议员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24页(1196字)

【事件内容】:

大总统发交贵院咨开议员李振钧等提出,对于浦信铁路已耗资本复担息金,已否与中英公司磋议进行质问书一件希答复等因。

查原质问书谓:“浦信铁路与中英公司借款公司,于民国二年11月成立,订期六个月内发售债票,六个月内开工;迨依限开工,债票未经售出,复展期六个月等因。查该合同第三款所载,其开工日期于此合同画押后不得延至六个月外,公司亦于此期内预备至多二十万镑之垫款,知会督办提用,作为公司代垫第一期出售债票进款,应将垫款实在提用之数并其利息,均由第一期出售债票进款内扣除等语。是开工日期,限于合同画押后六个月内虽经订立,而于六个月内出售债票,并未定有明文;即无所谓展期。因已交之二十万镑系垫款而非借款也。

又原质问书谓:计自测勘路线至开工停工后,共耗去资本二百万余,加之每年息金,又需十余万元。不特此也,即如已收用百余里之土地,已筑成四五十里之土方,已安设三百里之电线,已建造各处办公之房屋,与夫购存之华洋材料,均将旷废颓败。长此迁延,坐使地方大利不兴,复增国家无穷之担负。如款绌由我,夫复何言,今款绌由彼,转令我受二百余万元之损失,而复累以每年十余万元之息金,揆诸事实,殊未恰当等因。

查该路因款绌停工,所受损失,诚如质问所言。惟停工原因,由于债票不能发售:而债票之所以不能发售,由于欧战未终。按该合同第十二款,所有借款招贴,由公司与中国驻伦敦公使酌定,俟此合同签字后,遵照下节第十三款所载,提前发出此借款招贴。又第十三款,此借款出售债票,俟此合同签字后遇有机会,提前将三百万镑之债票出售。又第二十一款,此借款合同签字后,招贴未发之先,如有关系大局或银市格外之事,致中国政府现在市面之债票,价值有碍,以致此次借款,未能按章办理,准公司展期缓办。惟所展之期,届时彼此商定,若订明之期限内,仍不能办,即将合同作废。是此项借款于公司与中国驻英公使酌定,招贴之后,未经发贴之先,遇有事故,未能按章办理,方准公司展期缓办,现在招贴尚未酌定,公司既无展期之必要,而该路实无催促发行债票之权。政府原以该路甚关紧要,亟思继续进行,奈此际金融奇紧,实无余款可以筹垫;如欲归还垫款,以求取消合同,无论借款还款,徒耗折扣,且合同为条文所束缚,难以取消。

又,原质问书谓:究竟政府对于该路是否筹谋进行,现在已否与中英银公司磋议等因:查该路地处要冲,绵亘数省,军事商业均有莫大之关系,政府自应力图进行,但因以上种种之困难,势不得不暂行中止,刻下该路事务,归并津浦路局兼办,以节经费。现正通盘筹划,谋与中英公司切实磋商办法,俾得此路工程早日复开,相继咨复,贵院查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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