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成铁路垫款条件(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9页(389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与公司即签订西1913年7月22日同成铁路借款合同之公司,商订条件如下:
因上指合同条件有为中国政府应行筹备之事,公司按照合同第15节允先筹垫中国政府英金一百万镑,交换中国政府之国库券,以西1914年3月1号为清还之期。又因中国政府尚未将合同提交国会通过,致同成借款债票手续未全,尚难履行,故照1913年7月22号函件,然无碍于公司应享同成合同之权利。中国政府为清还此英金一百万镑之特别担保与公司石家庄至太原府铁路,即全路铁道、车辆、机器附属品及进款为第二次抵押品;即公司得实行受抵押之所有权。又另以京汉铁路除无碍该路以前抵押外,照本约日期之次策给与比公司为抵押品,倘石家庄至太原府之铁路有不足担保之时,公司得于京汉铁路施行其实有之抵押权。本约照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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