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8页(937字)

日本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职责、法律地位及基本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日本,行政组织又称“行政主体”,指为行使职能行政而存在的体系化组织。日本行政组织法分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广义上指关于行政主体组织和构成行政组织的人的要素(即职员),以及为实现行政的物的要素(即公物)的法,狭义上仅指关于行政主体组织的法。

现代日本行政组织采取行政法定主义原则。在明治宪法下,管理行政组织是天皇和行政厅(日本的中央行政部门,称省、府、厅等)固有的权限,大多数行政组织是由敕令规定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要求依法律和条例来规定行政组织。这是以现行宪法既不承认天皇对行政组织的旧有权力,也不承认内阁不可侵犯的固有行政组织权为前提的。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职权的划分与归属、行政主体间相互关系、各自权限的行使与监督等,其中确立各行政主体的权限分配是其核心内容。根据行政组织的不同形态,日本行政组织法可分为:①国家行政组织法。指规定内阁以及内阁管辖之下的府、省、委员会和厅的设置、撤销、组织、权限等方面的法律。②地方行政组织法。指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法。日本实行地方自治,有关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撤销、组织、权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学理上称作地方组织法。③独立行政机关组织法。此类行政组织法本属于国家行政组织法,但因独立行政机关业务特殊而不适用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且相对独立于内阁,故将其单列。日本独立行政机关主要有人事院和会计检查院等。④特殊行政组织法。指有关上述三类行政主体以外行政组织的组织法。日本现代行政迅速发展,导致行政组织形态多样化,出现了大量有别于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担当行政之法人组织,其特点是不具传统的作为公法人之行政主体的权力,但在实际上又担当公共行政事务。如公社、公团、公库、金库或特殊银行、事业团、特殊会社等。这些组织已被行政管理厅解释为特殊行政法人。日本学术界虽然不否认这种法人可属于行政主体,但对其在行政组织法上的地位目前却尚无定论,对此类法人的法律规定目前也是零碎和不成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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