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3页(626字)

美国联邦一级的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是:①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同时又是行政首脑,拥有联邦政府全部行政权力,包括指挥和监督联邦所有行政部门的权力,任免行政官员的权力,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从法律上说,所有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都对总统负责。行政官员的权力都来自总统的授予,而不是如同内阁制那样,行政官员要就其工作对议会负责。总统由总统选举人选举(形式上是间接的)产生,而不是像内阁制那样由议会选举产生。②国会作为立法机关享有联邦政府全部立法权。行政官员(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是宪法规定的例外)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出席国会的会议,无权在国会提出议案。但是国会的立法必须经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如未获总统批准,国会必须以2/3的多数再次通过,该法律才能生效。总统对行政官员和法官的任命,必须经过国会(参议院)的批准,如未获批准,总统只能提出新的人选。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无解散国会之权,国会也没有罢免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的权力,但在总统有刑事犯罪行为情况下,国会有权弹劾总统(众议院提出提案,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国会无权对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③联邦法院享有联邦全部司法权,并且独立地行使这种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干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大多数终身任职,但可以被参议院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美国总统制是世界上最早的总统制政体,有不少国家仿效这种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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