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0页(31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3章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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