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污染预防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4页(363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56条规定,在任何时间,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任何人或一类人准备和执行与在目录1中的有毒物质名录中列出的某一种物质或某类物质相关的污染预防计划,或者第166条第1款或第176条第1款适用的污染预防计划。通知可以指定下列各项:(1)与正在准备的计划有关的物质或一类物质;(2)与正在准备的计划有关的商业、制造业、加工或其他活动;(3)在准备计划时应当被考虑的因素;(4)准备计划的期间;(5)执行计划的期间;(6)为本部分目的必须的任何管理问题。如果部长认为准备和执行计划需要更多的时间,部长可以为在通知中所提到的期间或任何延长的期间的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准许申请延长期间的人延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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