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3页(775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如果在某块土地上:正在进行,或已进行了一些足以引起或可能引起水资源污染的活动或情况,或存在其他一些足以引起或可能引起水资源污染的情况,则土地所有者、管理人、或占用者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的发生、继续或重新发生。(2)本法所涉及的措施包括:制止、调整或控制一些可能引起污染的活动或作业;要求遵守规定的排污标准或管理办法;封存或预防污染物质的转移;消除任何污染源;治理污染造成的影响;治理对河床和河岸的干扰和影响。(3)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尚未按本法要求采取措施者:在限期内采取具体措施;持续采取这类措施;在限期内完成这类措施。(4)如果有关人员未遵守,或未能充分遵守本法所述的指示,则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它认为是必要的措施来纠正该项污染情况。(5)遵照第6节的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共同或分别向下列人员收取由于按本法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向那些对污染或潜在污染负有责任者,或曾经负有责任者,或直接或间接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的任何人;向污染或潜在污染发生时的土地所有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土地管理人或任何有权使用土地的人,指当时正进行着或已进行过所述的活动或作业,或发生了所述的情况;因疏忽而未能防止:所进行的活动或作业的任何人,或所发生的情况的任何人。(6)流域管理机构在回收本法所述的费用时,可以向它认为已从本法所采取的措施中受益者提出这一要求,回收的费用应与其受益程度相一致。(7)本法所要求的费用应是合情合理的,它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行政和管理费用等。(8)如果负责本法规定的不止一个人,则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应其中某一个人的要求,并在听取了其他人意见后,将责任进行分摊,但这样的分摊并不能解除它们中的任何人对全部费用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和分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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