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5页(590字)

塞拉利昂1963年颁布、1973年、1976年、1977年修订的《海洋渔业法》规定:(1)任何机动渔船在未得到许可证以前不得在塞拉利昂作业或航行;违反者都属犯罪,可处以不超过500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9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2)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任命若干颁证官员;颁证官员负责对本法的一般性管理。(3)任何人可以向任何颁证官员申请机动渔船许可证;许可申请书应说明将要使用的渔法和对渔获物的储藏、分配和销售计划。(4)许可证应有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条件,颁证官员在许可证上签名后方可发放;每个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或半年;除非许可,否则许可证不得转让;渔船获得许可证后,应标明颁证官员给它规定的字母和号码,在每侧船舷上用黑底白字或白底黑字明显地漆上,并保持清晰可见。(5)未经颁证官员同意,已获得许可证的渔船不得为任何人进行作业;船主应按本法规定向颁证官员提交渔业作业书面报告;船主应在船上装上足够的救生设备。(6)任何人违反许可证的条款都视为犯罪,按简易判罪,可处以不超过50利昂或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没收违法所用的任何设备和渔获物,如渔船是机动船,可吊销或中止其许可证。根据内阁会议建议,塞拉利昂政府于1974年颁布《渔业条例》,对渔业机动船的许可证和其申请表格的形式、许可证费用标准、机动渔船技术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