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1995年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337字)

韩国1995年下令成立以国务总理为首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食用水管理法》、《大气水质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政令。这些法律规定,根据谁破坏谁治理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征收环境污染负担金和环境改善负担金等税收。在水质污染治理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环境部实行水质管理一元化领导,地方采取河川区间负责制;上游城市和企业工团建立污染源终端处理设施和高度净水设施,保证中下游水质;在企业中推行减少10%废水运动,制定并严格实施废水排放标准,允许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实行委托处理制;构筑和修理地下污水沟渠网,增建下水处理设施,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测工作,组成上至国务院总理,下至科技人员的事故处理机构,提高水质污染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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