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排放课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304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为防止超过排放容许基准,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质破坏水质环境,确保排放容许基准,对超过允许基准者依照大总统令的决定,要命令交纳以其污染物质的种类、排出期限、排出量等为核定基准的排入罚金。对不经许可或变更许可而设置或变更排出设施者也如此。(2)排放罚金要纳入环境管理工作法的环境污染防止基金。(3)环境处长官对市、道知事委任管辖区内的罚金征收权限时,要根据总统令的决定,把征收的排放罚金中的一部分作为征收费用。(4)要交纳排放金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时,环境处长官或市、道知事要依照国税或地方税滞纳处分条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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