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兽用疫苗风险分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3页(32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6.2.2条规定,进口国和出口国应就兽用疫苗相关风险分类系统达成一致,该系统应考虑目前已实施的纯化程序等多种因素。进口国和出口国应就具体问题和产品方面达成一致的风险分析模型。该风险分析模型应包括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固定程序,以便作出风险管理建议和交流风险,兽用疫苗的控制应包括定量或定性模型。风险分析应尽量客观和透明。由于每步风险和方案树可用于鉴定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引发风险的关键环节,有助于风险定性,故应该采取合适的每步风险分析和方案树。应用不同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可能达到同一结果。在采用不同方法的国家,应尽量采用等价概念,并使用有效方法,保证其较为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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