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3页(2073字)

美国关于选举公职人员和代议机关的制度。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在1787年的宪法中确立的。当时的宪法规定,美国国会和总统、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均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和程序。总统是先由各州选出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选民资格由各州决定,以各州立法机关中人数最多的一院所需的选民资格为准,但黑奴按3/5人口计算,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具有选举权。众议员被选举的资格是年满25岁,为合众国国民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居民。参议院则由各州立法机关间接选举产生,每州2人,任期2年。年满30岁,为合众国国民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居民者才有资格成为参议员。

美国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争取民主的选举制度的胜利成果主要体现在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各州年满21岁的男性合众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1870年生效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对于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或剥夺。1913年生效的第17条修正案把合众国参议院由州立法机关间接选举产生改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1920年生效的第19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性别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所取消或剥夺。妇女由此获得选举权。1964年的第24条修正案取消了对投票权的纳税限制,即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未交人头税或其他税为由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认或剥夺。1971年第26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年龄为18岁。除此之外,国会立法对选举制度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如1871年和1872年国会确立了无记名投票制度,1929年国会法律重新分配国会议席,1965年选举法取消了各州对选民的文字测验,并设立投票检查员监督该法执行。

在总统选举方面,关于选举权及其行使资格方面的宪法规定也同样适用,同时对总统选举也有专门的宪法修正案。如1804年,国会通过的第12条修正案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有4点变化: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选民对总统和副总统分开投票;总统候选人无人过半数时,由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3人中立即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若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副总统依法代行总统职务;若副总统候选人无人获半数选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1932年国会通过、1933年经36个州批准生效的第2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届满和就任时间以及当选总统的继任问题。

现在,联邦参议员要在各州原出席国会的参议员届满之前选出,其任期从选举次年的1月3日起算。参议员选出之后要由各州行政长官向合众国参议院议长出具当选证明。众议员名额以人口比例为基础在各州进行分配或重新分配。总统要按照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结果向国会说明各州的总人口数,以及按照平等分配方式各州应分得的众议员名额。但每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众议员的选举采取小选区制,每个选区只能选出1名众议员。但众议员可以由选区产生,也可以由全州选举产生。众议员选区的划分由各州自行决定。在选区未作重新划分以前,新增加的众议员名额应从全州选举产生。若众议员名额减少,则存在三种情况:减少后的众议员数与该州选区数目相等,众议员仍从各选区选出;减少后的众议员名额多于选区数目时,多出名额由全州选举产生,其他名额仍从各选区选出;减少后的众议员名额少于分配众议员名额时还有一种惩罚性措施,即,任何州如果非法剥夺或否定一个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参加选举的权利,则应按照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在该州男性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减少该州的众议员名额。这一规定至今尚未废除。众议员的选举日为偶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二个星期二。

总统选举是通过选举人团进行的。总统或副总统任职第四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二个星期二,各州必须选出选举人。若未能选出选举人,则在次日依各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由各州指定。选举人的人数应与各州根据法律在将被选举的总统和副总统任职期间所应有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相等。选举人选出之后,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选举人会议,并投票选举。选举应在各州立法机关的指导下,在各州选举人的选派地点举行。选举人空缺时,各州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填补空缺。选举人以联邦宪法规定的方式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于会议后的1月份的第6天,召集国会会议进行选票计算。众议院议长为会议主持人,两院各自任命两名计票员。所有选举证书和选举文件均由参议院议长启封后交给计票员。计票员按各州名称的字母顺序计算选票。然后由计票员宣读选票,并根据票数列出清单。在计票之后,将选举结果呈递参议院议长,并由他当众宣布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的当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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