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总会决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3页(247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57条规定,以下事项,必须经总会决议:(1)章程的变更;(2)规约的制定、变更及废除;(3)每事业年度的收支预算及事业计划的制定或变更;(4)经费的征收及征收方法;(5)其他章程规定的事项。章程的变更,必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方能生效。对前项的认可,适用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第59条规定,以下事项,需要有总组合员一半以上出席,并经其决议权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1)变更章程;(2)解散组合;(3)开除组合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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