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4页(431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为了实现本章目标,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该计划可促使利益相关的人士针对在美国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任何洪灾造成的不动产与个人财产损失而购买保险。(2)按本款(1)项制定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应使针对符合按本文本第4102款确立的土地利用及控制措施规定的费用所购的保险包括:重复损失建筑物的财产;被洪水破坏的财产,其中修缮费等于或超过洪灾发生的时建筑物质价值的50%;多次遭受持续洪灾损失的财产,如果局长确认需要符合土地利用及控制措施规定是本轻利重并在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中利息最高。局长应对每项保险单课以不大于75美元的附加费,并按本项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费。(3)在实施洪水保险计划时,局长应尽现实可行的最大努力鼓励并安排;保险公司与承保人在保险计划中适当的财务参与及风险分担;除风险分担外由保险公司与其他承保者,承保代理与中介以及保险协调机构的适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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