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4页(576字)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美术品包括:书法、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拓片、民间美术品等。其经营活动包括: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等。在我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品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各地举办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报文化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美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假冒美术品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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