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高恩洪、财政总长罗文干致比国营业公司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72页(336字)
【事件内容】:
下方签字人交通总长高恩洪、财政总长罗文干代表中国政府,按照9月14日国务会议议决,并由大总统批准之议决案声明如次。
本日本政府与比国公司所订之合同全部条件,除按照合同内载明各项无效之规定可以取消外,应为本政府及后任政府所应承认之正式并不能作废之契约。若将来此项合同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发生异议时,是项争执仅能认为中国之内部问题;而此次中国政府对于比国公司所认负之责任,仍然丝毫不能更改。倘中国政府不能执行契约,除每愆期一月赔偿比公司英金一万镑至达二十万镑为止外,仍应缴还按照合同已经收入之款项及其贴现息及利息。此外对于第三者,因合同不能执行而受损失者,亦一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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