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敦铁路垫款合同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5页(1289字)
【事件内容】:
(一)南满公司北京代表竹中政一致叶恭绰函(1925年10月24日)
据本日贵总长与敝社代表理事松冈间所订吉敦路建筑合同。敝社所应垫之款项,系专资铁路建设之用,请勿挪做军政费及其他用途。鄙人现奉社长命令,相应函达贵总长查照可也。
(二)叶恭绰致松冈函(1925年10月24日)
查本日双方订定吉敦铁路承造合同,原系中华民国七年6月18日由敝国政府与株式会社日本兴业银行、株式会社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三行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所订预备合同内所载自吉林经延吉南界过图们江至会宁路线之一部分。本承造合同当系按照该预备合同未订正式借款合同以前暂行订立,促成吉林干线之一法。设将来吉会开办归并该线。政府以该借款赎回时,贵会社应行承诺。
(三)叶恭绰复松冈函(1925年10月24日)
顷准贵会社函开:本日双方订定吉敦铁路承造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载明局长于全路开车之日起,至会社垫款还清之日止,聘任熟悉会社事务之日员一人为总会计等语。敝会社即以该总会计为敝会社代表者。嗣后吉敦铁路与敝会社接洽各事,即径与接洽可也。相应函达查照同意见复为荷。等因。本部无异议。
(四)叶恭绰致松冈函(1925年10月24日)
查本日双方订定吉敦铁路承造合同第七条内载:“本路全线工程告竣,由局长检验清楚,呈报交通部后,即由总长将会社建造垫款还清。设全线验收后已逾一年,未还清其全数或一部分时,得由总长商明会社展期。但无论何时,皆有备款回赎之权”等语。设将来改为分年摊还办法。则以三十年为分年摊还之期。但在该期内仍得随时备款赎回。
(五)叶恭绰致松冈函(1925年10月24日)
查本日双方订定吉敦铁路承造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载明:“上项所载之垫款,自各段工竣清算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年九厘行息;即日金每一百元,行息九元”等语。设将来金融市况认为发行债票有利于中国时,如本总长或会社提议发行中国政府吉敦铁路公债,应互相同意。
(六)南满铁道会社致叶恭绰函(1925年10月24日)
查本日双方订定吉敦铁路承造合同第九条第一项内载:“本路工竣开车,与吉长路有共同经营之必要;应由总长在本路竣工期前与会社商定”等语。查吉敦与吉长两路线均不甚长,分别经营耗费较多,实有统一营业之必要,会社应允诺商议。再吉长现在沿站设备。实不足以供吉敦线将来之需供,应在吉敦未竣工以前,赶速计划修筑,以便吉长、吉敦两路合并运输之充分发展。相应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