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次长代理部务陈箓致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46页(964字)
【事件内容】:
接准来函,以报纸载有日本商人与京绥铁路订立合同,将日银三百万元借与该路,以为修理及整顿该路之用云云。查前清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国前驻京大臣萨[道 义]曾准来文声明:此项铁路毫不得用外国资本,应请将有否似上所述借款合同之实情示知等因。当经本部咨准交通部复称:京绥铁路因路款支绌,曾于上年6月由本部呈准续募第五次短期借款,定额为北京通用银元四百万元,用途约分两项:一、作偿还第四次短期借款准备金,一为购料之用。遂以时局多故,未能如数募集;而前项用途,势难延缓。该路局乃以额定未售出之债券商诸中外各银行抵借现款,以应急需。虽经该路局多方接洽,俱未成议,最后商之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始以未售出之前项债券票面额三百五十万元向该会社抵借日金三百万元,仅用该债券为担保品,并非以铁路为担保或抵押。况前项办法,为商业上处置事务,实与贵部于前清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致英萨公使照会所声明各节并无违背之处咨复查照等语。相应据情函复贵公使查照可也。
(原件中文,英国外交部档案,F.Q.228/2022)
民国十二年2月,外交部咨交通部谓:准英克使函称,前因据闻日本商某与京绥铁路订立合同,曾经朱前大臣于1919年3月7日及7月26日两次去函内指明,与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贵政府致本馆萨前大臣照会内声明,该路均须由中国政府建造只用中国资本,不用外国资本,并不得以路抵做外国借款之语,似不洽合等因在案。现在得悉,有去年7月间财政、交通两部与比国某资本家订立借款合同之说,并闻该合同有资本家出资以为延长京绥一部分路线建造开行之用,且予以该路之产业及收入,重复作抵,以为担保之规定。兹事倘如所闻,本署大臣自应代本国政府对于此项再行违背以上所提中国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所声明者,提出抗议等因,咨行核复,以凭转达。
3月交通部咨复称:去年10月间,本部会同财部与比国营业公司订立合同,系专为京绥路包宁段购买铁路材料,并未收用外国资本,亦未向外国借款用以造路,与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照会并不违背,但此项合同根本上另有问题,本部现正与公司进行交涉云。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