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3》第102页(721字)
10.1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命李维汉为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乌兰夫(蒙古)、刘格平(回)、赛福鼎(维吾尔)为副主任委员,张冲(彝)、吴鸿宾(回)、奎璧(蒙古)、朱早观(苗)、天宝(藏)、巴迭尔汉(哈萨克)、阿里木江(乌孜别克)、朱德海(朝鲜)、王国兴(黎)、田富达(高山)、刘春、杨静仁(回)、吕振羽、翁独健、马思义(回)、鲜维竣(回)、马玉槐(回)、王悦丰(蒙古)、王再天(蒙古)、特木耳巴根(蒙古)、扎喜(藏)、郭锐(藏)为委员。 (《人民日报》49.10.20.①、②)
10.22 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成立大会提出了用各民族文字翻译政协三大文件,调查研究各民族情况,研究民族政策的各项具体问题和配合解放军胜利进军的意见。大会推定乌兰夫、刘格平、刘春、杨静仁四人起草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条例与工作条例草案。
(《人民日报》49.10.23.①)
12.23 政务院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的放假办法。办法指出:“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人民日报》49.12.24.①)
12.29 中央民委就新疆回族文化促进会于十二月一日代表新疆二十万回族人民表示拥护《共同纲领》的来电,复电勉励:希望加强回族与新疆各兄弟民族的团结,为建设新新疆而奋斗。 (《人民日报》50.1.8.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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