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597页(377字)
【生卒】:1878—1949
德国法学家和法律哲学家。
法律相对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之一。早年在柯尼斯堡、基尔、海得堡等大学任教。1921-1924年任社会民主党议员,参与起草魏玛宪法,并任司法部长(1921、1923)。
1926年重任海德堡大学教授。
1933年遭纳粹驱逐,曾在牛津大学执教,1945年归国,再任海德堡大学教授。其法律哲学来源于新康德主义,即法律由道德价值规定并依赖于道德哲学,在这样一个体系中,没有绝对的事物,因而有关正确和正义的概念也不是绝对的,而是与时间、地点以及某个特定的法律秩序中当事人各方的价值观念相对的。晚年放弃相对主义并转向自然法学,即承认法律和正义具有某些绝对的、固有的特性。着有《法学导论》(1907)、《英国法精神》(1946)和《法哲学入门》(194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