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1125页(300字)

【生卒】:1902—

德国社会学家,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事实研究所所长(1964-1968)。

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社会学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功能。这种功能从数理意义上可理解为数量的依附关系,也就是一种数量的变化必然要导致另一种数量的变化。一定的不变要素和可变要素影响着一个社会集合体中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他指出,法律社会学的任务在于确定和解释这些要素及其对社会集合体的作用关系和程度。着有《法哲学和法社会学讲座》(1949)、《社会秩序结构中的法律:论法律社会学》(1966)、《作为社会过程的认可》(1981)等。

上一篇:希尔曼 下一篇:希尔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