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7页(1156字)
在指定通商地点或交通枢纽,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稽查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海关萌于南齐,自唐而降以至明代,均设市舶使于临海通商地点,管理通商与征税。清初严海禁,中断中外交流。
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弛海禁,开放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设关征税,海关之名自此始。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又加强海禁,通商口岸限定广州1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鸦片战争结束,签订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口通商,遂设关征税。凡此所设之关称为“新关”或“洋关”,原有之海关称“旧关”、“钞关”或“常关”。
此后,每开一通商口岸,即增设一海关,遂成定制。自1854年(咸丰四年)设江海关始,相继设立粤海(广州)、闽海(福州)、潮海(汕头)、津海(天津)、镇江、九江、江汉(汉口)、厦门、浙海(宁波)、东海(烟台)、山海(营口)、琼海(琼州)、宜昌、芜湖、瓯海(温州)、北海、拱北(澳门)、九龙、蒙自、龙州(镇南)、重庆、亚东、沙市、苏州、杭州、思茅、三水、梧州、岳州、金陵(南京)、福海(三都澳)、腾越、秦皇岛、长沙、江门、胶海(胶州)、安东、奉天、大连、南宁、滨江(哈尔滨)、满洲里、绥芬河、瑷珲、珲春、龙井村等,终至清末海关总共40余处,及所辖分关、分卡,遍布沿海、沿江和陆路边境各地。
海关原由中国自主管理,进入近代,随着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外国侵略者凭借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侵华特权,逐步破坏和攘夺中国海关主权。《南京条约》签订后,各国领事先后取得代各国货商报关、代收税款及派人监视中国海关检验纳税税单的特权,并庇护外国商人公开走私、偷税漏税。
1853年,英、美、法侵略者乘太平天国起义,上海局势混乱之机,阻挠上海海关征税,并由3国各派1人组成税务司,于次年正式夺取上海海关行政权。在第二次鸦片战争过程中,于1858年签订《中英通商章程》,规定由英人“帮办税务”,中国海关大权从此旁落外邦。
1859年,清政府委任英人李泰国为中国总税务司,总理全国海关事务,李遂把税务司制度推行全国。1863年(同治二年)继以英人赫德为总税务司,直至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去职。英人长期把持中国海关大权,攫取了海关行政权、征税权、人事权及其他特权。辛亥革命以后,帝国主义借口以海关担保外债,攫取了税收保管权和支配权。
外国侵略者凭借取得的海关权力,任意扩大海关管理范围,攫夺海关以外的特权,如港务管理、邮政、教育、商标登记等,直至干涉中国的内政外交和进行特务活动。1906年,清政府曾设税务处,想借此收回部分海关权,实际有名无实。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海关权才真正回到中国人民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