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制借款合同》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8 14:52: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0页(649字)
即《币制实业借款合同》。
武昌首义前夜,1911年(宣统三年)4月,清政府以奕劻为首的第一届责任内阁成立,实行卖国、集权的反动政策。清政府以“改革币制”和“振兴东三省实业”为名,于15日同英、美、法、德4国银行团在北京签订《币制借款合同》。合同条文21款。
主要内容包括:(1)清政府向英、美、法、德4国银行团借款1000万金镑,5厘利息递还;用作整顿划一币制,兴办扩充东三省实业;名为《一千九百十一年大清政府整顿币制及兴办实业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
(2)此项借款准4国银行团按总额数目发售金镑债票与承办之人在中国、美洲、欧洲一律招人承购;债票之价系按虚数,每百以九十五交给清政府。(3)借款债票期限为45年,由发售债票之日起,第十一年还本,按合同所附清单数目,每半年1次付还款本;借款常年利息应照票面之数5%计算,由借款发售之日起算,每半年1次,将利息交付承受债票之人,照合同所附清单办理。
(4)所有此项借款之债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于合同未满期内,不向清政府缴纳各项厘税。(5)为保证借款的还本付息及关于此项借款经理各费,以东三省烟酒税、出产税、销场税及各省盐斤新加价作为担保,倘若届期上述饷源不敷交付到期之利及应还之本,应先将东三省他项饷源补足应付之款,如有不敷,再用他项补交。
(6)清政府如因办理本合同所拟办之事款项不敷欲续办借款,应先与该银行团商办;如欲以此借款请外国资本家与中国合办东三省事,所兴办之事或与其有关联者,应先请该银行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