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9页(327字)

许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与产品的流通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的实体。

旨在加强竞争力量,垄断生产或销售市场,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均丧失独立性。托拉斯垄断组织是19世纪末叶首先在美国出现的。

企业为了在经济危机中巩固自己的竞争地位,通过合并组建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公司,托拉斯便是其中之一。

合并后的公司资本聚增,竞争能力大大增强。一些大型的托拉斯组织通过不断的兼并竞争对手,控制了全国主要的经济命脉。

如1879年成立的美孚石油公司,垄断美国石油工业数十年。托拉斯垄断组织的出现、发展以及它们对市场的消极影响,促使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竞争、消除垄断的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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