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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1页(631字)

俄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胁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称《照依前换和约拟定条约》,即《中俄续增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英法相继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沙俄借口“调停有功”,以武力相威胁,强迫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奕诉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于11月14日在北京签订此约。共15款。主要条款有:第一款规定重新划定两国边界,“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合处;即顺黑江下游至该江与乌苏里江会合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两河作为交界,两河之东属俄罗斯国;两河之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门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依次划分,俄国侵占中国领土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第二款规定中俄西疆边界,自沙宾达巴哈起,“往西直至斋桑淖尔湖,自此往西南,顺天山之特穆尔图淖尔,南至浩罕边界为界”。根据此款及1864年签订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俄国又吞并中国领土44万多平方公里。第五款准许俄国商人在库伦(今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张家口进行零星贸易。第六款规定俄国商人可在喀什噶尔(今喀什市)经商、建房、居住、放牧和建造教堂等。第八款规定俄国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馆,并享有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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