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0页(872字)

西方国家政府或内阁组成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主要由政府与议会职务相容与否、政府成员可否兼职及文职政府三方面构成。由于西方国家主要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政体,其政府与议会的关系有很大区别,因而在内阁的组成上各国实行的制度不尽一致。①职务原则。在议会制国家,一般实行职务相容原则,即作为内阁成员的前提条件是在入阁前必须是议会议员;如果丧失议员资格,也就丧失了继续在内阁任职的资格,必须辞职;如果政府希望某一非议员的人入阁,则首先必须通过补缺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使之获得议员资格。在总统制国家,一般实行职务不相容原则,即内阁成员不得同时是议会议员,分美国和法国两种形式。在美国,总统内阁成员不得是国会议员,如果总统邀请某议员入阁,该议员首先要辞去议员职务后才能进入政府;如果政府成员想进入国会,也要先辞去政府职务后再参加议员竞选。在法国,凡接受政府职务的议员,必须在接受任命后的30天内放弃议员职务,由“候补议员”接替;不管是否为原议员,法国政府部长均可出席议会,并享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政府部长如辞职,原则上仍可回议会重新获得议席(候补议员则须去职),不过,实践上部长如辞职则须冒无法取回议员身份的危险。②兼职与从事营业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禁止政府部长兼有任何赢利性公私职务和从事营业的原则;如果在担任政府部长前曾是企业经理,则须辞去经理职务,如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则须议会特批方能兼任,如《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不得担任任何其他领取报酬的职务,亦不得从事任何营业,或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的领导,非经联邦议院的批准,也不得参加其董事会”;政府成员在入阁前及任职中必须依法公布个人及家庭财产,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如法国总统候选人在竞选前须将个人财产清单报宪法委员会备存,如有隐匿,即便当选亦得被宣布取消资格。③文职原则。所有西方国家的内阁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入阁部长均必须是文职官员,军人只有在退役后方能出任政府职务,保证政府的文职性质,防止军人干政而导致独裁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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