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沿海水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5页(191字)

德国《水法》规定,各州可就下列各项不须获得许可证或执照的情况作出规定:(1)为渔业目的而加入的物质;(2)排放地下水、泉水和雨水;(3)排放任何物质,如果这种排放并不损害沿海水域的水质或者损害极微。《水法》还规定,在沿海水域沿线,物质的贮存或沉积应以不引起对水质的任何污染或其他不利的改变为限。上述规定适用于管道输送的液体和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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