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建设工程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5页(42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在国民经济工程及其他一些对水体状况有影响的工程的运行过程中,俄罗斯公民和法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江河湖泽等水体发生污染、淤塞、水源枯竭和发生防涝灾害等。在经济建设工程及其他一些对水体状况有影响的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即禁止取水用水或排污:(1)禁止向尚未按要求作清障除患处理的河道排放污水;(2)从水体取水时将会严重影响水体状况的情况;(3)施排的污水中所含夹的物质,尚未规定出最大容许浓度鉴定,或在所排污水中含有传染病原体;(4)未能遵守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体的要求,有可能导致对一些国民经济工程和其他影响水体状况工程的限用、停用或禁用;(5)对国民经济工程和其他影响水体状况采取限用、停用或禁用等措施,应由俄联邦政府,或各州、区的有关执行权力机构依据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相应自然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机构等所提出的报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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