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根据地土地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427字)

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边区政府发布施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共6章37条。主要规定:(1)出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额收租,不得多收或法外增租。(2)地租一律在收获季节交纳,禁止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地租应交谷物。交租使用当地通用斗,禁止大斗收租与小斗交租。(3)租佃契约不论书面口头应有见证人或经当地乡长证明。除本条例规定情况外,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非双方同意,租佃一方不得将定租改为活租。禁止借口自耕收回土地暗行出租,或任其荒芜,以及假典假卖行为。租佃契约期满,出租人仍将土地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依原契约继续承租权。(4)1939年底以前欠租一律免交。开荒他人老荒地的,3年免付地租,3年期满,再按本条例纳租。禁止包租转租从中图利。在应收正租外,出租人不得索取任何额外报酬及无偿劳动。抗日军人家属及贫困孤寡,因丧失劳动力出租少量土地为生活的,可不受本条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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