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0页(532字)

日本国最高行政首脑和内阁首长。担任总理大臣的条件必须是国会议员(众议员)和(不具有现役军人资历的)文职人员。其产生方式是由众、参两院分别提出候选人。在国会中占有议席的各政党往往提本党的领袖为候选人,由于执政党常常占国会议席多数,因而它的候选人总是作为全院的候选人。如果两院提名不一致,则召开两院协商会议协商提名。在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以众议院的提名为准。当候选人在获得国会议员的多数票后,国会作出决议正式确定该候选人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将该决议提交议员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上奏天皇,经天皇认证后正式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然后由他组成内阁。其职权如下:①代表内阁。他是内阁的首脑和中心,有权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代表内阁发号施令,处理一切政务,就国务及外交关系事务向国会提出报告。②有权任免各国务大臣,不需通过内阁会议,对行政各部具有指挥监督权。③主持内阁会议。④裁决主管部门大臣之间发生的权限纠纷。⑤有权中止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分和命令,以待内阁重新处理。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建议,有权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以及调动自卫队。⑦法律及政令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后,必须由其连署。⑧批准对国务大臣的司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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