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9页(467字)

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西方国家内阁的全体成员集体辞去政府职务的行为。一般而言,当内阁失去议会(下院)多数的信任时,即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议会否决政府的信任案时,内阁就必须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际上,内阁总辞职也就是政府总辞职,凡未进入内阁的但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府部长亦须辞去职务。有些国家的宪法如德国基本法仅规定议会可以对总理表示不信任,从而迫使总理辞职,这同样产生内阁总辞职的结果,因为内阁成员要与总理一起承担就内阁政策对议会的连带责任。当责任内阁制在英国产生的初期,如果议会对某一非首相的阁员表示不信任时,内阁也要总辞职。但进入20世纪后,为保持政府的稳定,包括英国在内的多数议会制国家均以对总理的信任与否来决定内阁应否总辞职,部长如有个人责任,则仅需他个人承担。另外,当新一届议会选出后新内阁组成之前,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内阁总辞职后,国家政治即处于“政府危机”之中,如新政府尚未组成,原内阁可应国家元首的请求以“看守内阁”的名义继续治理国家,直至新政府组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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