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利工程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7页(333字)
阿富汗对于地面水利工程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公有渠道,由政府负责管理与维护。在政府不负担支付其经费时,可责成用水户按照他们的用水量分摊经费。(2)集体所有渠道,其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合作的所有者各自水权大小分摊。为了公共利益,拦洪建筑物可由政府帮助解决。(3)私有渠道,其管理和维护由所有者负责。如渠道所有者不执行其职责,致使邻近土地所有者受到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如其水利工程连续20年不能正常工作,将丧失其所有权。阿富汗法律规定,不论渠道规模大小,联合渠道的渠首或涵洞的管理和维修,均由渠旁的全体所有者共同负责。政府的水利工程和建筑物的管理与维修由政府负责,受益户不承担其责任,但应从用水户处收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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