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建筑工程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6页(217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凡修建大坝、桥梁及其他可能妨碍航道和筏道水流的跨河建筑物,首先需要得到公共工程部、运输部和交通部的安全保证。(2)除了为挽救生命财产的紧急情况外,下列各项工程的建设和检修必须按照水咨询委员会的要求,在它的计划和规定得到有关政府当局批准以后方可实施,如引水或蓄水坝工程、水电工程建筑物、利用地下水或地面水的设施,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筑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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