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安全装备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0页(362字)
日本农蚕园艺局长1977年10月28日颁布《对于各级指导体制的决定》。决定要求,国家应公布农机具机型检查合格的农业机械和经过农机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的机型、名称,并通知都、道、府、县、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其他有关团体。同时,可通过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及全国农业机械商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对购销农业机械进行指导。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地方农政局,都、道、府、县和市、镇、村应配备下列体制,以期妥善地进行指导:(1)为了加强对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都、道、府、县进行指导,可由承担补助事业和发放贷款的有关各科组成的联络会议,使检查合格的机具更好地为众所周知,并且通过有关各科对都、道、府、县进行指导。(2)在选定利用补助事业引进的农业机械时,农产普及科要与有关各科进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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