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利建设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6页(222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因用水输水或储水给他人造成危害者,责任人应负责进行赔偿。(2)当水利工程妨碍了某一土地业主的进出通道,或影响了灌溉与排水的畅通施工当事人或单位除了支付土地补偿和有关损失外,还应承付为保持进出交通和灌溉排水通畅所需修建和维护桥梁、水道和其他建筑物的费用。(3)任何具有水道使用权的当事人有权进入该土地进行水道清理、检修或置换等工作,以及进行障碍物的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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