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界调查方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8页(299字)
民国政府制定发布《经界调查章程》。共6条。主要规定:(1)经界调查分为下列4种:预查;实地调查;复查;地位等则调查;各种调查的分班,由各该经界行局按照地方情形酌量办理。(2)预查应办理:乡村名称及其界址的调查;村乡首事及董事姓名簿的编制;土地陈报单的收集;地主姓名簿的编制;地方经济及习惯的调查。(3)实地调查应办理:各起地的地目、地主及其界址的调查;陈报单类实地调查簿及其他书类的整理。(4)复查包括:不能和解的争执地;所有权尚有疑义的土地;无陈报或无通知的土地。(5)地位等则调查分为:水旱地位等则调查;城市地地位等则调查;宅地地位等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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