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正时期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7页(313字)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政府为解决城市用水、农业用水和中央政府内部水管理矛盾,加快制定水利法,提出新的治水政策。此间,农林省于1920年、1924年提出《农业水利法案》、《用干渠排水措施法案》;内务省于1920年提出《水利法案》;通信省同年提出《对水利法制定建议案》。这些水立法议案对国内电力工程界提出要求,即在电气事业需要的由中央机构统一处理下的发电用水的水利使用许可权;要求制定正确的水库管理规程;要设置库水增温池等,减少发电泄流时对农业水利的危害;对因发电而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要予以货币补偿。大正时期,日本还于1914年制定《运河法》,1922年制定《公用水填平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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